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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02-28 |
揭市环(揭东)罚〔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揭东区东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揭阳市揭东区曲溪人民大道巨轮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梓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4UWN5R15
经我局查实,你单位在对机动车检测过程存在以下行为:
1. 2024年11月16日对机动车粤V87757、2024年11月21日对机动车粤VMF518进行双怠速检测时过早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管中,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A 双怠速法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 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 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的规定。
2. 2024年11月1日对机动车粤VF6996、2024年11月23日对机动车赣AM6128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录制视频时,移动摄像枪没有录制取样管插入及拔取的过程,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E视频监控装置技术要求E.3.4“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检测线还应配备移动式摄像机,应能够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的规定。
3.2024年11月16日对机动车赣D83G86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采样管插深小于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B加载减速法B.2.3.1.5“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2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放弃了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11月1日对机动车粤VF6996、2024年11月16日对机动车粤V87757、2024年11月16日对机动车赣D83G86、2024年11月21日对机动车粤VMF518、2024年11月23日对机动车赣AM6128的检测视频、截图,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的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第四十六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你单位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未发现同类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改正,罚款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