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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06-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胜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开发试验区规划3号地块泰岐公司内C车间
法定代表人:许妙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4C22W5N
经查实,你单位2022年3月30日开始建设塑料薄膜袋生产项目,2022年4月27日建成,2022年5月1日投入生产,配套建设了废气收集和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至我局2025年4月27日检查时,该项目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建设该塑料薄膜袋生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单位塑料薄膜袋生产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5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8-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于2025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4日核实确认,你单位自我局2025年4月27日检查指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便停止生产,至检查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2025年6月6日,我局同意你单位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5年6月7日,你单位在《揭阳日报》刊登了《揭阳市胜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8-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揭阳日报》(第11670期第02版)等证据为凭。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裁量,对你单位塑料薄膜袋生产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第八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数额降低40%。我局2025年5月9日后督查,确认你单位塑料薄膜袋生产项目没有生产,已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40%)=[20%(裁量起点)+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5%(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0%(建设项目处于一般区域)+1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0%(配合调查)]×100万元×60%=36%×100万×60%=21.6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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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