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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06-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揭东区玉窖镇淇园瓷厂:
经营场所:揭阳市揭东区玉窖镇半洋村东洋深坑
投 资 人:郑群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66481517T
我局2025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在产,压滤机正在运行,有压泥废水产生,压滤机二次压滤处理后的废水从旁边厂内水沟外排至厂外水沟,然后流入玉滘镇陶瓷科技园截洪渠,最终汇入枫江。经采样监测,你厂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634毫克每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5.3倍。
你单位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5年5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于2025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我局执法人员核实确认,你单位已于2025年5月8日落实整改,在压滤机与废水收集池之间设置废水收集沟,将压滤机二次压滤处理后的废水收集回用于生产,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2025年6月6日,我局同意你单位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5年6月10日,你单位在《揭阳日报》刊登了《揭阳市揭东区玉窖镇淇园瓷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揭阳日报》(第11673期第05版)等证据为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裁量,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七项之一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数额降低3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30%)=[7%(裁量起点)+0%(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0%(排放污染物非《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未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也不含铊、锑、镍、铜、锌、钒、锰、钴等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处于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8%(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100万元×70%=15%×100万×70%=10.5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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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