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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07-0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成顺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699号1幢28层28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H0PF38
经查实,2025年5月6日,你单位位于揭东区玉滘镇半洋村米奇路西侧的砼拌合站地面清洗废水经收集沟收集后,从东南侧外排口外排至站外水沟,然后流入玉滘镇陶瓷科技园截洪渠,最终汇入枫江。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278毫克每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小于等于100毫克每升)1.8倍,构成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你单位砼拌合站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5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放弃了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1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砼拌合站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七项之一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7%(裁量起点)+0%(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0%(排放污染物非《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未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也不含铊、锑、镍、铜、锌、钒、锰、钴等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处于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5%(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100万元=12%×100万元=12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