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文号: |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10-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煜义金属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陶瓷科技园英皇路东部厂区A9
法定代表人:陈锐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1MAEKFATA6C
经我局2025年7月1日查实,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于2025年5月中旬开始建设铝塑膜再生利用项目。至检查时,已设置生产区,安装了1台裂解炉、1套筛分系统、1台上料机、1个脱蜡罐、1个冷却水箱、1套喷淋水塔、1间不凝气燃烧室和2个储油罐,未投入生产运行。
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建设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排污许可证纳入重点管理。依据你单位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备案信息,该项目的总投资为50万元。
我局2025年7月14日后督查,你单位已停止铝塑膜再生利用项目的建设,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铝塑膜再生利用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9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放弃了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相关网页截图,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网页截图,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铝塑膜再生利用项目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第一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起点)+10%(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处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5%(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裁量权重)]×5%×500000.00=35%×5%×500000.00=1.75%×500000.00=8750.00。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违建项目总投资额1.75%的罚款,计捌仟柒佰伍拾元整(¥875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