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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5-06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促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5日

  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加强对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参照《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市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市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是市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市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市工程中心的配套支持政策,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工程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市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市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揭阳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揭阳市内。

  第八条 市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原则上具有自主科研创新能力、已建有自主科研平台,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不少于10人;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

  (七)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开展申报,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市科技局根据网评结果及专家现场考察论证情况,研究确定拟认定的市工程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拟认定的市工程中心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授予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相对独立。

  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同行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能超过二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规划、技术、管理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所占比例应高于流动人员比例或基本相当。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市工程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市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市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变更后所在地科技主管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市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须按程序撤销原市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七条 鼓励各主管单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科研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市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 市工程中心实施动态评估管理。由市科技局制定动态评估考核工作方案,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分批次对已认定的市工程中心根据其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进行一次评估考核,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等。

  第十九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优秀、合格等级的市工程中心,保留市工程中心资格,鼓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市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市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不合格等级的市工程中心,直接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撤销市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动态评估的;

  (二)动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与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致使市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八)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获认定为市工程中心的,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补助;对具备省工程中心条件的市工程中心,择优推荐申报省工程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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