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揭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内容,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立案调查,2025年6月24日,我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参照《揭阳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39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案件于7月2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