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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救助信息 发布时间: 2016-11-23
关于提高2016年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高2016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632号)和市财政局、民政局《揭阳市落实省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工作的实施方案》(揭市财社〔201278号)的要求,现就我区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根据揭府办〔201632号文件要求,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城镇对象每人月由原560元提高到590元,每人月增加30元;农村对象每人月由原390元提高到410元,每人月增加20元。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按照文件要求,我区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对象每人月由原375元提高到425元,每人月增加50元;农村一类、二类、三类对象每人月分别由原200元、190元、180元提高到220元、210元、200元,每人月增加20元。

(三)低保人数和资金。截止20165月,我区低保对象15626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712人,农村低保对象14914人(一类对象1486人、二类对象1747人、三类对象11681人)。按新标准测算,2016年我区低保对象年需低保资金3999.11万元(其中:城镇363.12万元,农村3635.99万元);比提标前年需低保资金3598.45万元,增加400.66万元(其中:城镇增加42.72万元,农村增加357.94万元)。

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粤委基层治理办〔20162文件《关于印发<市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报告查摆问题整改清单>的通知》提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起按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5%以上落实。” 按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529.8元)65%计算,将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月790元(比原来每人月650元增加140元);目前,我区五保供养人数1745人,提标后,我区月需供养资金137.855万元(每月需增加24.43万元)。

三、新标准执行时间

20161月起,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1-5月份提标补发的资金同6月份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一并发放。

  

揭阳市揭东区民政局            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

              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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