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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服务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6-09
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新生小孩,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揭阳市出生申报登记表》。

  [2]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属现役军人的,提供现役军人证件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

  [3]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4]《出生医学证明》。

  [5]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户主页。

  [6]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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