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质监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7-07-17 |
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揭东)质监罚字〔2017〕004号
当事人:广东金加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春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广东金加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采用的原材料铜不符合ccc认证许可的范围产品。
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中诚认证管理系统认证样品登记表、ccc认证证书复印件、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规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采用的原材料铜不符合ccc认证许可的范围的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揭东区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东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揭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 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