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是我区森林防火的关键时刻,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29日颁布《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火令的通告》(揭东府规〔2026〕2号)。
今天讨论有关禁火令的问题。《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禁火令,特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发布的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行政命令。把握禁火令相关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谁来发布
谁来发布,说的是发布禁火令的主体。根据《条例》第三十条,有权发布禁火令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既不能是乡镇等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等政府派出机构,也不能是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林长制办事机构等。
二、何时发布
何时发布,讲的是发布禁火令的前提。根据《条例》第三十条,发布禁火令的前提有两个必备要素:(1)时间要素。发布的时间必须在高火险期内。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前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换句话说,没有防火期就没有高火险期,没有高火险期就没有禁火令。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防火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予以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条,高火险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基于防火期内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预报予以规定。(2)时机要素。禁火令的发布,要看高火险期内当地的火险等级,是否已经达到有发布“必要”的程度,并非只要在高火险期内就可随时发布或者一定要发布。
三、发布方式
现实中,禁火令的发布,有多种方式。有地方是在“防火令”中附带提及,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4〕6号)规定,2025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有地方发布的命令名为“禁火令”,实为“防火令”,如2025年赣州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禁火令中“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等表述,实际所指是“防火时间”“防火区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禁火令。第五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发布禁火令,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也可以从反面证明该禁火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禁火令。有地方发布的命令是真正的“禁火令”。如《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5年第7号禁火令的通知》(建政规〔2025〕25 号)。2025年12月19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的通知》,“预计12月20日至26日,浙江西南部……森林火险等级将维持高度危险级别,特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12月23日,建宁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发布2025年第7号禁火令,从2025年12月24日0:00起至12月26日24:00止,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火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违反规定者,将……给予处罚”。
四、如何处罚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的禁止性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在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问题在于,对这一违法行为,《条例》并无直接对应的处罚规定。在《条例》总共6条的处罚规定中,勉强能用的处罚规定仅有两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直接对应的是第三十一条,规范的是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要求是必须经过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活动。第五十四条直接对应的是第二十七条,规范的是防火期内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要求是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勉强”在于,这两个条款都有直接对应的义务条款,与第三十条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其“能用”在于,在这两个条款中,一个是对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另一个是对擅自进入或者违规开展高火险区活动(包括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都能针对野外用火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要从这两个条款中选择一个作为处罚依据,考虑到违反禁火令野外用火行为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个人倾向于选择第五十四条,毕竟其罚款额度更高,处罚力度更强。
附录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条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