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8〕89号
关于印发新亨镇非洲猪瘟防控
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揭东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新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亨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新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镇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生猪市场供给的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非洲猪瘟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8〕第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8〕15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3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广东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广东省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防控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农〔2018〕103号)、《揭阳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揭阳市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关于印发揭东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的通知》(揭东动防指〔2018〕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为依法、科学、有力、有效防控非洲猪瘟提供参考。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合力。各村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部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指挥部。镇政府成立新亨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简称镇防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镇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办公室设在镇兽医站,负责处理非洲猪瘟防控日常工作。党政办、农办、组宣办、财政所、派出所、工商所、交通站、卫生院、物业所、城建办、兽医站、林业站等为成员单位。
(二)部门职责。
1、镇防指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委、区政府和镇委、镇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责全镇非洲猪瘟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我镇非洲猪瘟防控政策,研究解决防控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各村、各成员单位防治非洲猪瘟工作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2、兽医站:负责组织制定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查、督导等预防控制措施及突发疫情处置工作;组织对养殖场、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地区排查;调拨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依据规定向区农林局上报动物疫情;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对疫区解除封锁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林业站负责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3、组宣办: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4、派出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工作,配合镇防指办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违法调运和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依法严厉打击,配合重点区域设置非洲猪瘟疫情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工作。5、财政所: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负责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6、交通站:负责加强生猪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一旦查到与《农明字〔2018〕第29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并及时与镇防指办报告,配合重点区域设置非洲猪瘟疫情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工作。7、卫生院: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非洲猪瘟不感染人的正面宣传工作。8、工商所、物业所:负责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猪肉及猪肉产品的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餐桌。负责做好餐厨垃圾(泔水)等剩余物的监管。9、城建办:负责做好餐厨垃圾(泔水)等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严禁餐厨垃圾(泔水)向养殖户转移和污染环境。10、食品站:负责猪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
镇属相关单位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按相关规定的要求承担相应职责。各村(居)委会要相应成立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明确相关职责,有效开展工,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排查机制。
(三)、群防群控
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是易发生疫情的高风险场所,贩运及调运是引入疫情的重要渠道,相关责任人应做好各自防疫工作:
1.养殖场(户)。科学饲养、封闭饲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控制人员、车辆和易感动物进入;加强消毒,依照《关于印发防控非洲猪瘟消毒杀蜱流程与用药指引的通知》(粤牧〔2018〕81号)指引,做好消毒灭蜱工作;严禁使用泔水或餐厨垃圾以及血浆蛋白粉、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饲喂生猪;合法调运,严禁从高风险区域调入生猪,对跨省调运的种猪,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自觉做好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做好口蹄疫、传统猪瘟、蓝耳等其他疫病的免疫;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排查,对突发高热、不明原因流产、死亡等现象及时记录并主动上报。
2.屠宰场。落实进出屠宰场的人员、车辆的消毒措施,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33号)要求加强查证验物,严禁从高风险区域调入生猪,无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一律不准进场;对待宰或待售生猪突发高热、死亡等现象及时记录并主动上报。
3.无害化处理场。落实进出的相关人员、车辆的消毒措施;加强对死亡动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环节的全链条排查,防止泄露造成的二次污染;对死亡动物接收、运输、到达全程监控,严禁抛弃、贩卖病死动物尸体;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要求尽早谋划做好非洲猪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预案,妥善应对突发疫情。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视
镇兽医站要密切关注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的国际、国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镇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二)疫情监测
镇兽医站必须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是易发生疫情的高风险场所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揭阳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6-2020)》,按照《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洲猪瘟专项监测》(粤农办〔2018〕577号)、《2018年揭阳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揭市农函〔2018〕166号)的通知要求,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监测。
(三)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兽医站报告。镇兽医站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应立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査核实,并上报区农林局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请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后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四、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村(居)要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镇防指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以及协调准备疫情处置所需人员、物资。镇林业站负责联系了解疫点周边野猪分布,开展野猪异常巡查工作。
(二)疫情确诊时的应急处置
1、镇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疫情发生后镇兽医站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由镇防指办上报区防指办,请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封锁:疫情发生所在村(居)上报镇防指,镇防指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城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封锁令的发布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
4、疫点、疫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采取的措施
(1)进一步对疫点进行灭源处理,加强消毒,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2)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志,标明非洲猪瘟疫点字样。(标志宽70cmx高40cm,字样:非洲猪瘟疫点。)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看守,在出入口设置消毒设施。
(4)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5)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于非洲猪瘟抵抗力强,注意加强对粪污处理池的消毒处理。
(6)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7)做好人员的防护,同时防止因处置人员带出疫毒造成二次污染。
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要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农业联合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产品。
(2)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注意:生猪产品可调入,满足疫区群众生活需要)
(3)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扑杀猪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调查确定的疫区内生猪数量,组织足够的人力及运输工具对疫区内所有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用掩埋、焚烧和化制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生猪产品。
(4)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对所有与猪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6)养猪场所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的调出,进行严密的临床观察,防止疫情向外扩散,同时,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防止引入疫源。
(1)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派人对受威胁区内的生猪数量、日龄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造册、以便封锁期间执行限制调出监管。
(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中转站)。
(3)暂时关闭屠宰场、经采样监测,风险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恢复屠宰活动(依据为农业农村部文件农明字[2018]29号)。
(4)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图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养猪场所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6)禁止用泔水喂猪。
(7)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七)疫区所在村(居)
发生疫情村(居),暂停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屠宰企业经彻底消毒、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并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村(居)要立即执行屠宰场暂停任务,有关部门协调相邻村、镇做好猪肉供给工作。同时,尽快开展清洗消毒,以及环境、肉品的采样送检,为阴性结果的,进行风险评估后复产。
五、封锁期间的处置工作
(一)疫点
对疫点进行消毒、初期每天消毒3-5次连续1周,1周以后每天消者1次,持续消毒15天。同时,若采取掩埋无害化处理方式的,以相同的频次对掩埋点进行消毒,并再次进行疫点钝缘软蜱等虫媒杀灭工作。
(二)疫区
1、设置于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的动物检疫消毒站继续工作、24小时值班、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禁止生猪进出和生猪产品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注意:为满足疫区群众生活需要,生猪产品可调入。)
2、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主要是周边猪场、特别是疫点周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猪场,其中,猪舍、饲养人员宿舍、场内办公场所可采用喷酒方式消毒、频次视实际情况而定。
3、镇兽医站协调镇林业站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镇兽医站与林业站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镇兽医站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三)受威胁区
1、派动物防疫人员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定期进行临床观察,若有可疑死猪需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诊断、确定为疑似样品送国家指定的非洲猪瘟实验室进行确诊。
2、加强巡查监督,生猪及其产品禁止调出受威胁区。
3、加强生猪交易市场监管,防止恢复交易,直至6周后解封。
六、解封前的处置工作
国家、省暂无有关解封的具体规定,参考以往重大动物疫病处置规定,建议如下(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有相关文件出台,以新文件要求为准):
1.解封前进行一次终末消毒。包括疫点、掩埋点、疫区猪场及有关场所。
2.疫点、疫区、掩埋点随机选择采集土壤、水样等环境样品,以及在受威胁疫区内选取一定数量猪场、每场随机采集20头猪的抗凝血样品(接凝剂同上用IDTA)或全血样品、样品送省级实验室进行检测。
3.整理、汇总有关材。主要包括疫点扑杀记录、疫点无害化处理记录、疫点猪舍场地消毒记录,30 天内跟踪与溯源情况;封锁令、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示意图、疫区扑杀记录、疫区无害化处理记录、临时封锁检疫消毒站记录、疫区猪舍场地消毒记录、受威胁区关闭市场名单和通告、受成胁区猪场巡查记录;以及其他处置工作记录。
4.向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当前国家要求由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七、解除封锁
(一)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
(二)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
(三)由镇防指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受威胁区生猪调出限制解除,生猪交易市场复市、屠宰场复产。
八、解除封锁后
解除封锁后,为防止疫情再次发生应采取如下措施:
1.继续加强对病猪舍和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病死和扑杀猪的排泄物和其它可疑污染物堆积发酵场所的监管。
2.未经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再利用掩埋场。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疫区在解除封锁后,疫点、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扑杀后应至少空栏6个月。
九、落实防控责任
各村(居)要加强排查,增强防护意识,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打一场非洲猪瘟防控歼灭战。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镇兽医站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养殖场(户)培训,建立规模养殖场政企联系制度,切实把消毒灭源、禁止泔水喂猪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因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十、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领导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条件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的条件保障工作,财政等部门应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和《广东省动物防疫防控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农〔2018〕10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技术保障
加强对各村(居)级农业和相关部门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培训。
(五)宣传教育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工作,通过科学普及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及时回应公众热点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普及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传染人,猪肉可以放心食用等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生猪产品;宣传防控经验措施,让养殖场户、经营者科学饲养,规范引种调运,做好消毒防疫,落实主体责任,增强防控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