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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6-11 15:3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本人(本单位)保管不善,将揭东县城西三路金凤园翠凤楼30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泽波,谢纯

202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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