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是我区森林防火的关键时刻,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
本通告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禁火期。
二、禁火范围
揭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防火检查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街道)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3296339。
特此公告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