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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3-10-08 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退役军人规〔2023〕1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局各科室:

  《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权益科反馈。

  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7月28日

  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依法、合理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揭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

  第十一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五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表》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及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3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7日止。

  附件: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表

  附件

  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表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

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及后果

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

其他

措施

1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

处罚

从轻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接到当地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通知后,逾期30日仍未履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含本数)4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一般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接到当地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通知后,逾期30日仍未履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4000元以上(不含本数)7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从重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接到当地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通知后,逾期30日仍未履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7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

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及后果

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

其他

措施

2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

处罚

从轻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接到当地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通知后,逾期30日仍未履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含本数)4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一般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接到当地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通知后,逾期30日仍未履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4000元以上(不含本数)7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从重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接到当地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通知后,逾期30日仍未履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7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3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行政处罚

一般

涉及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本数)的

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从重

涉及总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

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及后果

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

其他

措施

4

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

《揭阳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从轻

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接到当地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通知后,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


一般

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接到当地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通知后,逾期5日仍未履行的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从重

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接到当地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通知后,逾期7日仍未履行的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不含本数)二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

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及后果

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5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行政处罚

一般

初犯

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

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点击相关文件:《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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