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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7-14 16:5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案例1

  一、案件名称:许某在禁渔期、禁渔区电鱼案

  二、关键词:禁渔期、禁渔区、电鱼

  三、要旨:查处共同违法行为,应当对共同违法行为的整体危害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再根据各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利益分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裁量权范围内对各行为人作出与违法责任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基本案情:接行刑反向衔接线索,内容为许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2025年11月4日对许某涉嫌在禁渔期、禁渔区电鱼一事立案调查。经查,许某在明知榕江流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10日晚上和2025年6月12日晚上,随同李某(已提起公诉)驾驶机动船在某河流域通过电鱼非法捕捞100多斤鱼,在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李某提供码头、船只及其他作案工具,实施作案时由李某负责开船、电鱼等,李某获得大部分渔获物并有卖鱼行为,获利较多、作用较大;许某负责用抄网捞鱼,获得小部分渔获物(几条十几斤)用于食用,获利较少、作用较小。

  五、处理结果: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到的作用,对许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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