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揭阳市揭东区旧城区金凤路以东、金溪大道以南、滨江路以北中南·春风南岸商铺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博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