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揭东县曲溪镇金溪北路工商局住宅楼A幢30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锦周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