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揭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制定本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和应对预案。
(三)贯彻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的相关工作,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动态调整机制相关工作。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相关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组织协调和指导价格信息采集监测等工作。
(六)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配合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揭东建设。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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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苏培河(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