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5〕5号
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1MAE4LWRBX1
住所: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半洋村工业区开胜五金制品厂一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杨宁庚
2025年4月8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会同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向外排放,现场在废水外排口处取水样并送往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LAS、悬浮物。经监测,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
433mg/L、氨氮监测结果0.26mg/L、总磷监测结果1.82mg/L、悬浮物监测结果183mg/L、LAS监测结果11.5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LAS水污染物监测结果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110mg/L、氨氮排放限值≤15mg/L、总磷排放限值≤1.0mg/L、悬浮物排放限值≤100mg/L、LAS排放限值≤10mg/L)。经查实,你公司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悬浮物、LAS监测结果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2.9倍、0.8倍、0.8倍、
0.2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令 字 (2025)第ZL202504号)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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