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5〕19号
佛山市顺德区汇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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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滘社区顺翔路20号三层之六十
法定代表人:陈蔼欣
2025年12月11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受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负责编制的《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胶棉拖把头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标准执行有误”质量问题,属于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胶棉拖把头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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