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号)
(四)申报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资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六)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股室受理——(含现场核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窗口发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日,承诺期限15日。15日内(备案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备案表;备案机关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备案书有效期限:3年
(八)收费及收费依据
此项免收费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表
(一)服务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表
(三)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揭安监【2012】156号)
(四)申报条件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取得使用备案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资料
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表》和文件
2、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股室受理——(含现场核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窗口发备案表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日,承诺期限15日。15日内(备案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备案表;备案机关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备案书有效期限:3年
(八)收费及收费依据
此项免收费
(三)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
(四)申报条件
申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资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申请表》和文件
2、辨识、分级记录;
9、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11、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六)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股室受理——(含现场核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窗口发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日,承诺期限15日。15日内(备案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备案表;备案机关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备案书有效期限:3年
(八)收费及收费依据
此项免收费
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4、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10、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2、其他文件、资料。
(三)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
(四)申报条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六)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股室受理——(含现场核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窗口发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日,承诺期限15日。15日内(备案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备案表;备案机关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备案证有效期限:3年
(八)收费及收费依据
此项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