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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区环保局办事指南
来源:揭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3-12-20

         揭东区环保局办事指南(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指南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的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执照前、规定开发用地红线前、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环保审批)。

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为三类,其程序分别如下:

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其程序是: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作出审批决定。

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其程序是: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审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其程序是: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申请专家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二、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时,须填写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 工业项目

1、 申请报告;

2、 镇、街道、开发区环保意见书;

3、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报告书、报告表均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下同);

4、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艺简要分析说明(原材料和设备清单);

5、 污染防治方案;

6、 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下同);

7、 总建设平面图(包括周边位置的说明);

8、 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规划工程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红线图复印件,下同);

9、 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 基建项目

1、 申请报告;

2、 镇、街道、开发区环保意见书;

3、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4、 红线图复印件、总建设平面图;

5、 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

6、 污染防治方案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 第三产业

1、 申请报告;

2、 镇、街道、开发区环保意见书;

3、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4、 总建设平面图(包括周边位置的说明);

5、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艺简要分析说明;

6、 污染防治方案;

7、 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 场地使用证明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审批时限:

1、登记表:自收到之日起(需补材料的,从补齐之日起,下同)15个工作日内批复;

2、报告表: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

3、报告书:自收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批复

四、收费及收费依据

无收费。                      

揭东区环保局办事指南(二)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包括试运行)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机关

揭东县环保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验收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二)申请试生产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2、采用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3、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投入使用;4、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五、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的申请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2份)(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的提交验收申请;环评登记表的提交验收登记卡。)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 4、竣工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1份);已完成部分分期环保验收的批文。 6、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7、落实环保审批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1)凡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应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2)存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项目,应提供环境保护应急预案1份;(3)房地产项目需提供竣工资料(包括规划部门总平面验收意见、给排水竣工总平图、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材料。 8、法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9、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1(试运行项目)。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六、审批程序

(一) 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资料审查→验收组现场检查→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批复 

(二)试运行: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资料审查→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审批 

七、审批时限

1、环保部门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2、环保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八、 收费及收费依据

    无收费。

揭东区环保局办事指南(三)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

三、实施机关

揭东县环保局

四、发放条件

(一)、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3、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5、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6、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7、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8、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9、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2、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3、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4、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五、办理程序

(一)、提交文件

1、排污单位申请排放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换证排污单位提供《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6)、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新建单位可不提供);(7)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换证单位须提供)。

2、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3)、《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4)、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5)、噪声污染防治方案;(6)、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年审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3)、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4)、年审管理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对排污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充的内容;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四)、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五)、下列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1、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六)、审批及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

(一)、在接到排污单位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决定。

(二)、在接到排污单位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的审查。对年审合格的排污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

(三)在接到排污单位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七、许可证期限

除下列《排污许可证》应遵守特别规定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实行年审制度,届满换发排污许可证:

(一)试生产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试生产验收期限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

(二)限期治理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限期整改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施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最终期限。

八、 收费及收费依据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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