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章使用管理,确保用章无误,维护公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管理范围
揭东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章,由综合股统一管理,财务印章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保密和印章管理要求,坚持专人管理印章,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管。
2、印章管理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保证印章管理使用安全,维护印章的法定性、严肃性、权威性。
3、印章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印章正常使用,防止滥用或误用,严禁单位非印章保管人员携公章外出办公,特殊情况需携公章外出者,必须经领导授权,财务的印章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注明用章事由和用章时间,由经手人做好签领手续,并负领用期间的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要安全可靠,每次用印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入指定位置并上锁,不能随意随处放置。
5、印章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印章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或字迹不清,应及时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刻制更换。
6、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印章,盖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凡不符合审批手续和用印规定的,严禁用印。
7、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监察机关查处。
三、用印权限范围
1、政管办主任签发或授权签发的文件、函、电及法律文书,按规定份数用印,并在底稿上加盖公章,以示印发。
2、以政管办名义出具的证明、介绍信等。
3、以政管办报送上级各类请示、报告、总结、汇报材料等。
4、银行留存印鉴,依照职能、职责由不同人分开保管。
四、用印登记
1、凡政管办公章的所有公文、介绍信、证件、证书、合同、协议、奖状以及其它文字材料等,应予以登记备查。
2、以政管办名义出具的各类文字材料必须由政管办主任同意或签字后方可盖印。
3、原则上不允许在空白证明、介绍信等凭证或便签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指定用途,规定有效期限,做好相关登记,方可用章。用后出现问题,由经手人负全责。
4、盖印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5、用印盖章生效日期为领导签发日期。
五、印章移交
印章保管人如有出差、公休、探亲、病假、调动等离开岗位情况,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附件:
表1:《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用印登记表》;
表2:《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领章登记表》;
表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空白件用印登记表》;
表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印章移交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