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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尾镇查控新增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镇政府拟办行政条例 发布时间:2021-10-25 16:0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龙尾镇查控新增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违法建设执法力度,进一步增强各村(居)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履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各村(居)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打击新增违法建设,实现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量”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揭阳市全域普查在建建筑工程和严肃控停拆除在建违法建设的通知》《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和《揭阳市查控新增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增违法建设,指2019年12月31日后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和在原有建筑物上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物。

一、责任追究主要情形

按照《关于揭阳市全域普查在建建筑工程和严肃控停拆除在建违法建设的通知》《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东区查控新增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文件中关于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要求,出现下列情形的,追究各村(居)和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不作为或控违拆违不力责任:

(一)未实施巡查制度,每周未对辖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巡查的。

(二)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后未马上控停或接到报告后未马上组织控停的。

(三)对新开工的违法建设超过3天未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的。

(四)对经查实属新增违法建设,未在5天内作出处理的。

(五)新增违法建设抢建至一层封顶或以上,特别是建成入住的。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通报、不报告的。

(七)未履行职责,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

(八)年度分配任务未能按时完成且排名靠后的。

(九)被上级部门多次巡查发现偷建抢建的。

(十)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多次被举报核实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对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各村(居)、相关查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以及供电供水等协助查控违法建设的协作责任单位、有关村(居)党员干部。上述单位及责任人在查控新增违法建设过程中因失职渎职、执法不严、制止不力,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出现本方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原则

(一)查控不力与整改不到位相结合原则

既追究因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控停、拆除、查控不力,使违法建设成为既成事实者的责任,也追究整改违法建设不力的责任。

(二)属地责任为主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村(居)是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是辖区内违法建设问题失控的主要问责对象。镇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农业农村、供电供水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推诿塞责,不配合各村(居)控违拆违工作的,依法依规问责。

(三)干部层级管理原则

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责任追究工作。对不落实责任追究工作的各村(居)和相关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督办。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一案一责和月度总责相结合原则

当年发生重点个案问责的各村(居)和相关单位,月度检查时再次成为被问责单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五)依法依规原则

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有关法纪条规执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六)定性与定理相结合原则

实施问责时既考虑发生新增违法建设的宗数和面积,也综合考虑责任单位本身职能、控违手续、履职力度和违法建设查控难度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区分责任,准确把握问责尺度。

(七)责任追究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原则

充分运用责任追究结果,将责任追究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和危害程度等,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责: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

(四)诫勉;

(五)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六)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以上追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责任追究方法

(一)记分规则

1. 每周对辖区进行巡查,未能全覆盖的,记1分。

2. 新增违法建设未在3天内巡查发现、制止并报告的,每宗记1分。

3. 联合巡查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后,没有马上组织控停的,每宗记1分。

4. 对新增违法建设,未在接到报告后5天以内作出处理的,每宗记1分。

5. 新增违法建设抢建至一层封顶的,每宗记2分;抢建至一层以上的,每宗记3分,涉嫌“小产权房”的,每宗记6分。

6. 记分周期为一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总数达到6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提醒”;记分总数达到12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提醒”。每个季度累计记分总数达到10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提醒”;记分总数达到15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提醒”。年度累计记分总数达到20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提醒”;记分总数达到30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提醒”。按规定时限整改的,经镇政府检查核实验收合格后,可以对记分予以消除。

(二)实施细则

1. 镇党委、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组成检查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各村(居)查处新增违法建设履职情况进行督导,累积记分。镇综合执法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居)要及时报送查违情况。

2. 各村(居)、相关单位经“黄牌提醒”后未能按规定时限依法组织整改的,由镇政府对村(居)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的情况抄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3. 各村(居)和相关单位经“红牌提醒”后未能按规定时限组织整改的,镇党委、镇政府将追究各村(居)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4. 根据层级管理问责的原则,当发生需要问责的情形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责任追究。

5. 有关单位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涉嫌其他犯罪问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村(居)参照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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