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有关单位:
《揭东区云路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镇级河长会议制度》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路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揭东区云路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议事程序,根据揭东区委办公室 、揭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东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揭东委办〔2017〕54号)要求,制定镇级河长会议制度。镇级河长会议包括区级总河长会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镇河长办公室会议。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镇级总河长、镇级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各村(街道)总河长、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镇河长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参加人员由镇级总河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频次】镇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镇级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由镇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呈镇级总河长审定。
第三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议定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和重要规划;
(三)协调解决我镇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镇区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四)总结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工作,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
(五)听取全镇河长制工作年度督察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考核问责和奖励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议题提出】参加人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及相应列席单位,由镇河长办汇总整理,经镇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呈镇级总河长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各有关部门意见基本统一,避免在会议讨论时出现原则性或大的意见分歧。
第五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议题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人员。
第六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原则上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须按程序报经镇级总河长批准后,方可委托副职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镇级总河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办起草,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呈镇级总河长签发。
第八条【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执行牵头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提交决议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度工作计划。在既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的(含跨年度任务未完成分年度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提交书面说明,内容包括无法按期完成任务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镇级总河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
二、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条【会议频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以及区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交镇级总河长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审议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
(四)通报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听取镇内各流域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情况汇报,研究考核问责和奖励有关事项;
(六)研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河长办负责。会议议题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一般情况下,议题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人员。
第五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
第六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办起草,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镇河长办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办理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以下简称镇级河长会议)由榕江北河枫江支流、车田河、赤坎水各村级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镇级河长、协助镇级河长工作的相关镇直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简称河长助理)、镇级河流(流域)内有关的村(街道)级河长、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第二条【会议频次】镇级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各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镇级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会议方案由河长助理会同镇河长办拟定,呈镇级河长审定。
第三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镇级总河长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部署;
(三)研究所辖流域内河长制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配套制度等,协调解决流域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流域内“一河一策”实施工作;
(五)听取所辖流域内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流域内各村(街道、开发区)河长制考核问责和奖励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议题提出】参会人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镇河长办汇总整理,经镇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呈镇级河长审定。
第五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议题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人员。
第六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因故无法出席镇级河长会议的,须向镇级河长请假,并报区镇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办起草,经镇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呈召集会议的镇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决议实施情况上报镇级河长。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河长报告。
四、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镇河长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会议由镇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河长制各项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
第四条【会议纪要和议定事项落实】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办起草,呈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镇河长办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五、附则
本制度由镇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