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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来源:揭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1-04 16:4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25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重点群体包括以下八类:1、农村学生升学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在城镇安置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其中,第1至第5类重点群体,属放宽落户限制群体;第6至第8类重点群体,属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群体。对农村籍高校学生全面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二)调整城市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条件,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的原则,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居住和生活的人口定居落户。1、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2、在本市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屋用于居住,房产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在本市租赁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在本市城镇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根据省级财政有关规定,对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各县(市、区)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落实省财政的奖励措施。

  (二)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落实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实施相应配套政策。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城区、镇(街)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户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健全企业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完善市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市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级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实际,统筹做好本地区实施,明确主要对象、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等,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中旬报告市政府。

  (二)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市级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和各地区统计公报。

  (三)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地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适时组织开展对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督查评估,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

  (四)强化审计监督。根据广东省审计厅制订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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