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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公告信息 发布时间: 2024-07-10
揭东府公〔2024〕21号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揭东府公〔2024〕21号

       自然资源部于2024年6月26日以自然资函〔2024〕566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征收揭东区新亨镇坪埔村坪埔经济联合社,硕和村硕和经济联合社,白石村新寨经济联合社,溢溪村新村经济联合社、老村经济联合社,埔田镇埔田村埔田经济联合社,老岭村老岭经济联合社,新岭村新岭经济联合社,新龙村新龙经济联合社,金东岭村金东岭经济联合社,马硕村马硕经济联合社,车田村车田经济联合社,莲花心村莲花心经济联合社,荖洋村荖洋经济联合社,云路镇农民集体,北洋村农民集体,洪住村鸿聚经济联合社、官径经济联合社、后埔经济联合社,新桃村新桃经济联合社,翁洋村翁洋经济联合社,中夏村中夏经济联合社,月浦村月浦经济联合社,赵埔村赵埔经济联合社,东后村东后经济联合社,田东村月潭经济联合社,锡场镇华清村华清经济联合社、崎岭经济联合社,玉滘镇农民集体,池渡村农民集体、池渡村山美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2.8794公顷(折合2593.1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国道G206线揭阳新亨至地都段改建工程项目(揭东段)。

       二、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坪埔村坪埔经济联合社,硕和村硕和经济联合社,白石村新寨经济联合社,溢溪村新村经济联合社、老村经济联合社,埔田镇埔田村埔田经济联合社,老岭村老岭经济联合社,新岭村新岭经济联合社,新龙村新龙经济联合社,金东岭村金东岭经济联合社,马硕村马硕经济联合社,车田村车田经济联合社,莲花心村莲花心经济联合社,荖洋村荖洋经济联合社,云路镇农民集体,北洋村农民集体,洪住村鸿聚经济联合社、官径经济联合社、后埔经济联合社,新桃村新桃经济联合社,翁洋村翁洋经济联合社,中夏村中夏经济联合社,月浦村月浦经济联合社,赵埔村赵埔经济联合社,东后村东后经济联合社,田东村月潭经济联合社,锡场镇华清村华清经济联合社、崎岭经济联合社,玉滘镇农民集体,池渡村农民集体、池渡村山美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二)征地位置: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坪埔村坪埔经济联合社,硕和村硕和经济联合社,白石村新寨经济联合社,溢溪村新村经济联合社、老村经济联合社,埔田镇埔田村埔田经济联合社,老岭村老岭经济联合社,新岭村新岭经济联合社,新龙村新龙经济联合社,金东岭村金东岭经济联合社,马硕村马硕经济联合社,车田村车田经济联合社,莲花心村莲花心经济联合社,荖洋村荖洋经济联合社,云路镇农民集体,北洋村农民集体,洪住村鸿聚经济联合社、官径经济联合社、后埔经济联合社,新桃村新桃经济联合社,翁洋村翁洋经济联合社,中夏村中夏经济联合社,月浦村月浦经济联合社,赵埔村赵埔经济联合社,东后村东后经济联合社,田东村月潭经济联合社,锡场镇华清村华清经济联合社、崎岭经济联合社,玉滘镇农民集体,池渡村农民集体、池渡村山美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坪埔村坪埔经济联合社,硕和村硕和经济联合社,白石村新寨经济联合社,溢溪村新村经济联合社、老村经济联合社,埔田镇埔田村埔田经济联合社,老岭村老岭经济联合社,新岭村新岭经济联合社,新龙村新龙经济联合社,金东岭村金东岭经济联合社,马硕村马硕经济联合社,车田村车田经济联合社,莲花心村莲花心经济联合社,荖洋村荖洋经济联合社,云路镇农民集体,北洋村农民集体,洪住村鸿聚经济联合社、官径经济联合社、后埔经济联合社,新桃村新桃经济联合社,翁洋村翁洋经济联合社,中夏村中夏经济联合社,月浦村月浦经济联合社,赵埔村赵埔经济联合社,东后村东后经济联合社,田东村月潭经济联合社,锡场镇华清村华清经济联合社、崎岭经济联合社,玉滘镇农民集体,池渡村农民集体、池渡村山美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72.8794公顷(折合2593.191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批准的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征收锡场镇华清村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二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8万元/亩;新亨镇坪埔村、硕和村、白石村、溢溪村、埔田镇埔田村、老岭村、新岭村、新龙村、金东岭村、马硕村、车田村、莲花心村、荖洋村、云路镇北洋村、洪住村、新桃村、翁洋村、中夏村、月浦村、赵埔村、东后村、田东村、玉滘镇池渡村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三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2万元/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有关规定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新亨镇、埔田镇、云路镇、锡场镇、玉滘镇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特此公告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揭东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