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开发区)财政所、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揭市财会[2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 揭阳市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