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领。收费单位第一次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1)持批准收费文件到我局价格收费管理股领取《收费许证》申请表;(2)按批准 收费文件的内容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收费单位的印章;(3)申请内容、申请事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印章后,送达我局价 格收费管理股;(4)审核发证。
2、换领(变更)。已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收费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收费标准等)发生变更或取消的,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5日内持原《收费许可证》(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连同副本)向我局申请换领(变更)或注销手续。换证手续按新领证办法办理。
3、补领。《收费许可证》丢失或损坏的,收费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请补发。丢失《收费许可证》的,应登记报声明作废;损坏《收费许可证》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收费许可证》按财政隶属关系核发,实行一点一证和年审制度。领证对象为独立核算、独立建帐单位,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由其主管单位统一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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