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2日,揭东区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揭东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揭东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相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7年,揭东县政府颁布实施《揭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立了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财务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有效推动形成了完善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体系。因时间跨度较大,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粮食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粮食安全、粮食储备调节、粮食节约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家对储备粮规范管理和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为加快构建高层次、高质量、高效率的区级储备粮保障体系,加强我区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其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章节和相关表述进行优化和更新。将原“县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一章的部分内容与“县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一章合并为“收储、销售和轮换”一章,单设“储存”一章。各章名称进行了简化。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机构后名称进行修改。总则中增加了“节粮减损”的相关条文表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约粮食、减少浪费相关精神。
二是删除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省政府批准取消,参照省的做法,取消区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将原关于企业代储资格认定及相关办法制定职责的规定全部删除,同时,将原涉及取消代储资格的处罚内容也相应删除。
三是完善区级储备粮收储和轮换管理制度。针对代储、市外异地储存等多种承储方式及自主轮换方式,完善区级储备粮收储、轮换管理相关程序和管理要求。如,增加第九条明确了收储确认的程序,增加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明确了关于轮换的具体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架空期的规定调整优化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的规定。从原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4个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最长可延至6个月。
四是细化区级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明确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第二十条),细化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九条)。增加第七条,对承储主体信息化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进一步细化区级储备粮动用管理。与2022年修订印发的《揭东区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稿)》衔接,明确动用条件,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对承储主体预案建设和演练的要求。增加第二十七条,对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的补库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六是强化区级储备粮管理监管措施。明确承储主体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区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责任,对区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加大对相关主体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力度,增加失信惩戒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