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部门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114032000444522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 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 第67项。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有关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主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作业标准。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机构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安排。 3.实施指导监督: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反馈责任:对指导监督过程发现的问题,反馈整改完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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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1140400004445221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无)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无)第三十四条。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和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责任目标、任务要求、作业标准。 2.执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3.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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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1140170004445221 | 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1.调查研究责任:学习、研究国家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研究本地实际情况。 2.提出方案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可行工作计划。 3.报告责任:报区政府同意。 4.实施责任:认真组织宣传、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促使取得实效。 5.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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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030000444522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和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责任目标、任务要求、作业标准。 2.执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3.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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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0230004445221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和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责任目标、任务要求、作业标准。 2.执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3.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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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3070004445221 | 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和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责任目标、任务要求、作业标准。 2.执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3.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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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3120004445221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实行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第五十五条。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有关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主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作业标准。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机构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安排。 3.实施指导监督: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反馈责任:对指导监督过程发现的问题,反馈整改完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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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3110004445221 | 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未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未将餐饮垃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处置设施、垃圾运输线路未避开水源保护区;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第五十四条。 |
1.受理前责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资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促进相关工程建设、运行规范。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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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0240004445221 | 对建设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条。 |
1.调查研究责任:学习、研究国家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研究本地实际情况。 2.提出方案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可行工作计划。 3.报告责任:报区政府同意。 4.实施责任:认真组织宣传、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促使取得实效。 5.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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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3090004445221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未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未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未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未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未将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第五十二条。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和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责任目标、任务要求、作业标准。 2.执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3.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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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027000444522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
1.调查研究责任:学习、研究上级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研究本地实际情况。 2.编制责任:拟订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报告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报告区政府。 4.实施责任: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 4.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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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3100004445221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第五十三条。 |
1.编制责任:拟订主城区环境卫生发展计划。 2.报告责任:报区政府同意。 3.实施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促使取得实效。 4.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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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3130004445221 |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第五十六条。 |
1.事前责任:制定公厕管理制度。 2.实施责任:配备专人负责公厕的保洁和管理,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确保卫生质量。 4.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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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3140004445221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第五十七条。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和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责任目标、任务要求、作业标准。 2.执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3.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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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0220004445221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和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责任目标、任务要求、作业标准。 2.执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3.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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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028000444522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四条。 |
1.事前责任:贯彻落实有关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主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作业标准。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机构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安排。 3.实施指导监督: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反馈责任:对指导监督过程发现的问题,反馈整改完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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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3150004445221 | 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第五十八条。 |
1.受理前责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资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促进相关工程建设、运行规范。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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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025000444522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1.编制责任:拟订主城区环境卫生发展计划。 2.报告责任:报区政府同意。 3.实施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促使取得实效。 4.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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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3160004445221 | 对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第五十九条。 |
1.调查研究责任:学习、研究国家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研究本地实际情况。 2.提出方案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可行工作计划。 3.报告责任:报区政府同意。 4.实施责任:认真组织宣传、执行,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管理,促使取得实效。 5.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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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029000444522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 |
1.事前责任:制定公厕管理制度。 2.实施责任:配备专人负责公厕的保洁和管理,实施过程做好检查监督,确保卫生质量。 4.事后责任: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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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环卫局 | 7147555010214026000444522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1.编制责任: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规划。 2.报告责任:报区政府同意。 3.实施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加强环卫设施运行管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电话:0663-3263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