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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东区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5-10 20:0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镇(直属)教育组、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揭东区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揭阳市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2、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揭阳市揭东区教育局

2017年5月10日

揭东区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揭阳市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完善招生政策

各镇(直属)教育组和学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订实施方案,统筹做好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科学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明确工作推进步骤、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各镇(直属)教育组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划定揭东区公办小学招生范围的通知》(揭东教字〔2014〕6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揭东教字〔2014〕31号)划定的招生范围,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如学校招生服务范围确需调整的,须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并报区教育局核准。

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两个为主”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完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政策,按照省教育厅、省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实名登记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核实和入学安置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5〕97号)精神,将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逐一安排接受义务教育,按“一人一案”的要求做好安置入学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采用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的形式,实施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对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用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教育形式;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让每一位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平均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从2017年秋季开始,全区起始年级小学无45以上、初中无50人以上大班额现象

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机制和办法。

各镇(直属)教育组要于5月底前将本镇(街道)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

二、阳光招生,规范办学行为

各镇(直属)教育组和学校要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主动及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教育网站、校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政策,包括每所学校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招生入学相关信息。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本区内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规定的同一时段进行。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要建立完善均衡分班制度,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

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规范其招生广告发布、招生时间安排、入学手续办理等行为,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紧急通知》(粤教基函〔2014〕74号)要求,在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同时,确保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加强管理,完善防辍机制

各镇(直属)教育组和学校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

各镇(直属)教育组和学校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

要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

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镇(直属)教育组和学校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继续实行“防辍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全区以各镇(街道)为单位,凡小学五年保留率低于100%,初中年辍学率超过1.5%的,均列为防辍重点管理单位。防辍重点单位应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扎实做好防辍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四、加强宣传,确保督查到位

各镇(直属)教育组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围绕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种方式进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坚持开展招生入学工作督导检查,禁止举办重点班或变相重点班,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和办学行为。对于举报的问题、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将认真核实查处,及时通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督促改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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