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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东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7-27 19:4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关于印发《揭东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直属)教育组、有关幼儿园: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东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7日


实施意见(试行)

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努力构建覆盖全区、布局合理、规范化、多层次、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学规范、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价格由我区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后公布。

二、申报资格

第三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园资格,至申报时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时间满一年及以上。上年度年检合格及以上,本年度没有有效投诉。

(二)经区教育局批准为揭东区规范化幼儿园。

(三)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保教费标准在区确定指导价以下(含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区教育局备案并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申报程序

第四条  幼儿园申报须在每年3月30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收费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幼儿园上一年度年检情况证明资料;

(四)幼儿园经批准为揭东区规范化幼儿园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认定程序

第五条 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受理幼儿园的申请,并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定,有需要的进行实地考察。审定通过后,在“揭东教育信息网” 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审核。每年5月,区教育局在“揭东教育信息网”向社会正式公布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第六条 认定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认定和公布。

五、扶持与监督

第七条  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重点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同时区级财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他扶持。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如出现以下行为,区教育局将取消该园的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区教育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的;

(二)不参加市、区教育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教研活动的;

(三)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或有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四)教育教学中出现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及挪用补助资金的。

六、附则

第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条 自收自支性质的普惠性集体办幼儿园的认定意见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揭东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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