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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揭东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报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16 10:4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一、参保缴费时间和标准

  参保缴费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逾期自误。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按280元标准缴费。

  二、参保缴费对象

  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各级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因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参保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2018年第28号),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一)2021年属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须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已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通过“广东税务”或“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自助办税终端和银行网点(农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粤省事等渠道进行缴费。

  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280元)统一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四、基本医疗待遇

  (一)揭阳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如下表:

级别

级别

项目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本市定

点医院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定

点医院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普通

疾病

住院

300

(0)

1200

(0)

90%

(95%)

60%

(一级95%;

二级90%;

三级85%)

500

(0)

80%

(90%)

700

(0)

70%(85%)

县域三级医院75%

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住院

300

(0)

1200

(0)

90%

(95%)

60%

(一级95%;

二级90%;

三级85%)

500

(0)

85%

(90%)

700

(0)

80%

(85%)

大病保险

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1万元以上部分,市内按65%、市外按60%比例赔付;困难群体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2000元以上部分,市内、市外均按80%比例赔付。

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限额

30万元

大病保险

支付限额

25万元

温馨提示

1、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急诊、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揭府办[2011]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加强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8]20号),困难群众待遇标准注在括号内。

  (二)取消新生儿随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

  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出生3个月内(含)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出生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2021年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困难群体为每人每年800元。

  五、待遇报销

  (一)市内住院联网实时结算。参保人在市内联网结算医院住院出院时,凭住院资料及医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直接实时办理医保待遇报销。

  (二)异地住院联网实时结算。目前,市已同全省范围内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1773家主要医院实时联网,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实时结算全覆盖。参保人申请到省内异地联网医院住院,必须事先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再到参保地人社所(医保办)审批登记;情况特殊需先行住院的,需持住院人身份证、诊断证明住院押金单到参保地人社所(医保办)登记备案,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才可以实时结算报销。

  (三)非实时结算住院报销。参保人在异地未联网实时结算医院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到参保地人社所(医保办)办理医保待遇报销。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办理地点:揭阳市揭东区霖磐镇公共服务中心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其中:星期五下午对外服务时间为14:30-16:30,16:30-17:30为学习、开会、整理内务时间。

  联系电话:0663-3540188或0663-3138008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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