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意见;
4、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
5、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实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县(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地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7、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