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的,签署代办人姓名。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告。村民未提出重大异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