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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规范行政处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12-10 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宗[2015]5号 

 

区各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

现将市民宗局关于《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文件转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广东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规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五条 《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全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参与人数、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第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有牵连的违法行为的,选择对数行为中处罚最重的行为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出现本规则减轻情节的,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出现本规则从重情形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事实不清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
  (三)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五)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七)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减轻、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设件。

     第十三条 按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有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应标准中所规定的裁量情形减轻一个档次进行裁量。
   第十四条 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有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选择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处罚,无法定罚款裁量规定的,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被处罚人在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下落不明,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出现或者无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
  对所获取的证据,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导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归档适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相关的案件卷宗立卷归档管理规定。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二十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照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

(二)未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照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四)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11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

1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4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注:发生重大事故,由其他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注:发生重大事故,由其他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注:发生重大事故,由其他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7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8

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9

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0

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1

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2

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3

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4

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5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6

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7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8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9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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