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部门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105002000444522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核、审批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三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0项。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 4、现场核查责任:布局是否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5、审核的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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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1050180004445221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四十条第二款、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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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1050040004445221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4项。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4号)第四条。 4.《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三、五十四条。 5.《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修正)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受理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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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1050080004445221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九条。 2.《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7项。 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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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1050030004445221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2项。 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4.《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宗教活动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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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1050150004445221 |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核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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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1050100004445221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9项。 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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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080004445221 | 对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2.《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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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150004445221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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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020004445221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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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090004445221 | 对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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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120004445221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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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140004445221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2.《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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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130004445221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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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110004445221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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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100004445221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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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010004445221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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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160004445221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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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170004445221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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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040004445221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十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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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2050030004445221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宗教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宗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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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检查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6050010004445221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宗教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登记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不合格的情况,责令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③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④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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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确认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7050020004445221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相关材料申请,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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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确认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7050010004445221 | 少数民族高考考生资格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国务院第435号令)第二十一条。 4.《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规[2017]1号)。 |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相关材料申请,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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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奖励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08050010004445221 |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2.《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3.《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 4.《全国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名单》。 |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相关材料申请,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奖励或者不予行政奖励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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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130004445221 | 民族、宗教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接受民族、宗教团体相关材料申请,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准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准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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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090004445221 | 本省、市、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市、县或者邀请外省、市、县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市、县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接受宗教教职人员提交的跨区域举办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相关材料申请,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条件,提出备案意见。 3.备案责任: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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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010004445221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接受宗教团体提交的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相关材料申请,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条件,提出备案意见。 3.备案责任: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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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110004445221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接受宗教团体提交的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相关材料申请,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条件,提出备案意见。 3.备案责任: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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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080004445221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接受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相关材料申请,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条件,提出备案意见。 3.备案责任: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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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120004445221 | 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接受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初审相关材料申请,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准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准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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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020004445221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备案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接受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条件,提出备案意见。 3.备案责任: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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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060004445221 |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接受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宗教常住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教职备案相关材料申请,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条件,提出备案意见。 3.备案责任: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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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050004445221 | 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接受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条件,提出备案意见。 3.备案责任: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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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040004445221 | 朝觐名额的分配 |
1.《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相关材料申请,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准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准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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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 | 揭阳市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03036820050030004445221 | 出国朝觐报名审核 |
1.《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相关材料申请,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揭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联系方式:0663-3263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