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有关单位:
《曲溪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已经街道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揭东区曲溪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曲溪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力打造优美有序的城乡环境,逐步建立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文明化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溪街道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街道、社区两级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追究,是指对追究对象在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贻误工作,影响城乡环境整治及城乡面貌改善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治理“五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追究对象包括:
(一)街道驻社区领导;
(二)街道驻社区组长、成员;
(三)各社区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书记、主任、分管领导、网格化管理员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需要追究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和人员、经费不落实的;
(二)不部署,不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
(三)没有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
(四)没有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教育,或宣传不到位影响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
(五)对超经营场所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致使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占路为市现象严重,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或妨碍交通的;
(六)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管理不力,致使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城乡交通秩序的;
(七)对随地吐痰、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等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造成存在垃圾死角,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八)对乱设乱贴广告以及其他乱挂乱刻乱画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主要公共场所环境整治的;
(九)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围挡,以及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撒漏建筑垃圾的等施工乱象行为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十)对违章建(构)筑物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公共利益的;
(十一)对焚烧垃圾、杂物行为没有巡查发现并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十二)对城区绿化、美化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保护不力,致使公用设施设备大量毁损,丧失使用功能,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和美观的;
(十三)对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好,影响市容环境整治的;
(十四)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不能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区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十六)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中整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迫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1)谈话提醒;
(2)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媒体公开道歉;
(3)停职;
(4)诫勉谈话;
(5)免职。
第八条 有下列涉及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发给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主要领导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主要领导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一)受到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街道暗访组暗访和工作督查发现的;
(四)市创文督查组建议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九条 限期整改不落实的,视情节对社区书记、主任、分管干部、网格化管理员,予以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处分,由有关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和惩处连带责任制。社区被问责时追究街道挂片领导、工作组责任,视情况分别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媒体公开道歉或诫勉谈话、建议停职、免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