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揭市人社〔2022〕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宣传及纾困工作。
揭阳市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揭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