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申诉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11-11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受理部门
揭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股
二、工作职责
1、受理产品质量申诉;
2、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在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申请(向本部门)下,本部门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或有关单位,对存在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4、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四、受理要求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
3、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商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4、为避免商品丢失,本部门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请人可提供票证交易单据的复印件;
5、必须通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其费用先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五、处理程序
1、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方式进行产品质量申诉。
(2)本部门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处理决定:本部门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a、当场处理:当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b、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共同申请下,由本部门委托有关法定检验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根据科学、公正的结论予以处理。
c、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 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 解,并填写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但同样生效。
(2)移送处理:
a、对受理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b、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它行政机关处理。
c、对举报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假举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d、对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罪行为的打假举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或转办)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移送书》(或《转办书》)并与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或转办)。
(3)不处理:
凡属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六、处理期限
1、本部门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7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30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30日。
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