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11-1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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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部门
揭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股负责委托法定质检机构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
二、办理职责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
三、办理依据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揭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股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或委托);本部门指定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并由法定检验机构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协议书,内容与事项如下:
(1)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4)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5)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6)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7)违约责任;
(8)申请人(或委托人)与法定检验机构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9)其它必要的约定。
2、法定检验机构独立实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出具准确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并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负责;
3、通知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领取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申请人应当签收上述报告。
4、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法定检验机构提出,法定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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