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包括许可证申请、许可证考核和许可证发放三个阶段。
一、制造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申请生产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技术文件、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质量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售后服务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材料: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1式2份);
2、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
5、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
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
(三)申请手续
1、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a、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b、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向与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c、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或者向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和三资企业(无论有无主管部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d、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2、属我局受理的,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向申请单位明确指出不受理原因。如果属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的,帮助、指导企业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二、考核和评审
属我局受理的,接到申请后,组织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通用考核规范》要求完成考核;需要整改的,时间顺延,整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超过整改时限未整改合格的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属上级质监部门受理的,我局积极给予帮助、指导、联系。
三、许可证的发放
我们在接到评审组的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书。属上级质监部门受理的,我局积极帮助联系。
四、办证费用
应收费用,按(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