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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揭东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揭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03 16:2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揭东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司规〔2020〕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揭阳市揭东区法律援助处驻看守所工作站、揭阳市揭东区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检察院工作站、揭阳市揭东区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

  第三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的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处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在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二章 派驻时间

  第四条 逢工作日周一、周三、周五派驻律师在区法律援助处驻看守所工作站现场值班。

  第五条 逢工作日周二、周四派驻律师在区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检察院工作站现场值班。

  第六条 鉴于审判阶段法律帮助案件是在区法律援助处驻看守所工作站开展,现区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暂不安排律师值班,以后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派驻。

  第三章 派驻人员

  第七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为广东德韵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展律师事务所、广东粤韬律师事务所、广东京汕律师事务所、广东一状律师事务所、广东才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第八条 原则上每个工作日派驻一名律师进行现场值班,随着值班律师工作的深入开展,具体各工作站需增减律师时由法律援助处进行调剂。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第十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解答。

  第十一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帮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或者相关法律文书,表明值班律师身份。

  第十五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值班律师应当将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记入工作台账或者形成工作卷宗,按照规定时限移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六条 值班律师在接待受援人时,应向受援人表明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告知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疑是免费的。值班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后,应在《法律援助来访咨询登记表》内记录受援人姓名、住址、咨询内容和答复意见等信息。

  第十七条 值班律师在接待受援人的过程中,对初步判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主动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在24小时内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当事人的申请。受援人咨询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指导受援人员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值班律师每个认罪认罚案件需收集:法律帮助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每个法院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案件需收集:法律帮助通知书、起诉书、法律帮助会见登记表。

  第十九条 值班律师值班后需及时向法援处交纸质材料:《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案件登记表》(附件1,其中“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工作人员签字”一空需请办案人员签字),以及第十八条所有材料。

  第二十条 如值班当天没有法律帮助案件,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均无要求,只需将空白《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案件登记表》由值班律师本人签名后交到法援处存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值班律师要按行政机关上下班考勤时间到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现场值班。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处在每月月底前将下一个月的值班表发送给各工作站联络人。值班律师若无法按排班表进行值班,应提前告知法律援助处,并由同一律师所的律师进行替班,法律援助处及时将值班律师更换名单告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联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况;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便利,招揽案件自己代理或向受援人推荐收费律师;

  (四)刁难、歧视受援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法律帮助事项;

  (五)丢失、隐匿和擅自损毁受援人法律帮助的材料;

  (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缺席;

  (七)不按时交接法律帮助会见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处、区看守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对值班律师工作共同监督,及时交流。对表现突出的值班律师给予表彰;对违法违纪的值班律师,依职权或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向律师协会通报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按《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和广东省司法厅每年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动态调整的《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南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详尽事宜由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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