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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20-12-31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市司法局,局有关科(室、处):

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处理。现将梳理修订的《揭阳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抄送:市信访局

揭阳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

诉求清单

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分流、依法处理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揭阳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整合了司法行政职能各项业务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诉求情形、分类处理途径及法律依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途径、程序、时限、文书要求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复议方面

1.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有异议。

分类处理途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机关决定。

分类处理途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二、法律服务方面

(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

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分类处理途径: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职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不服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

分类处理途径:通过庭审质证解决,或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1.《行政复议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5.《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二)公证工作管理

1.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

分类处理途径: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六十一条。

2.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

分类处理途径: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六十八条。

3.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

分类处理途径: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六十七条。

4.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分类处理途径:依法向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不服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结果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律师工作管理

1.投诉或者举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分类处理途径:依法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或者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者举报,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不服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结果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粤司规〔2017〕10 号)

(四)法律援助工作管理

1.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提出异议;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提出异议;对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中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不服。

分类处理途径: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2.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法分类处理: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其他方面

(一)信息公开

1.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分类处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五十一条。

(二)人事管理

1.司法行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依法分类处理:申请复核、申诉或者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

2.司法行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依法分类处理: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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