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
为进一歩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揭东区委 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歩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和《玉湖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村认真贯彻执行。
玉湖镇关于进一歩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歩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揭东区委 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歩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和《玉湖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针对我镇实行村帐镇管以来的存在问题和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原始凭证的管理。所有的收支活动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每张收支单据都必须有社区负责人签名确认;经联社每月的月份收支情况表须有社区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三条收入的管理。所有的收入单据必须使用在会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全区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据及支票存根联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公章。
严禁设立账外账,收入单据应及时进账,超过三个月不进账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月度单笔非正常经营性收入超过1万元,应当说明理由,否则,列入查明和上报范围。
所有收入的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真实,必须有据可查,收入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及时入帐;现金、银行存款不可合并记账,需分开记账、应设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与账面一致;每月报账前应到银行打印交易流水账,与账套一并上交;银行取款超过1万的,应填写大额支出申请表。
第四条支出的管理。所有的支出单据都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财经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社区负责人亲笔签名,超出审批权限的还必须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支出规定:1、 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0元以内的由财经负责人审批;5000至10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审批;10000至50000元的由村“两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2、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元以内的由财经负责人审批;500至2000元的由财经负责人、村委会主任、书记会同审批;超过2000元的由村“两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所有的支出都必须取得原始单据,对不规范的原始单据应做为附件然后开具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财务支出通用凭证做为原始凭证;所以自制单据、收支情况、原始凭证交接清单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支出取得的收款收据需加盖收款方公章;
(三)禁止社区、经联社自制非生产性开支单据入帐。月度单笔非生产性开支超过1500元,无法说明正当事由的,列入查明和上报范围;
(四)所有的原始单据都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生产性开支自制凭证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并说明不能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的原因;
(五)所有支出单据应及时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相关会计员入帐,月底出纳员不能保留当月已收付的单据;月末现金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
(六)所有支出单据的经手人或证明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七)同一项工作或同一科目的支出才能合并在同一张财务支出通用凭证,否则必须分开;
第五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总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项目;施工的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万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含房屋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才可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相关会计员入帐。
第六条 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对没有取得用地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划的厝地款拒绝入账。
第七条社区、经联社财经负责人审批支出单据时,除亲笔签名外,还应签署审批意见和日期。
第八条报帐业务。社区、经联社报帐员负责到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帐。每月初由报帐员整理上月收支单据,审核其手续是否完备,并填制原始凭证交接清单和月份收支情况表,监委会集体审核同意并由各人在月份收支情况表上签名及相关人员签名,再由报帐员向相关会计员报帐。
报帐时间: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支单据向相关会计员报帐;12日前到相关会计员领取上月份财务收支情况表,15日把上月份财务收支情况上墙公布。
第九条自建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时应把工程竣工决算的有关文件(包括工程合同、预算、验收结算单、会议记录等)报送相关会计员,会计员用以把“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第十条加强民主监督。镇成立农村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小组,成员从镇纪检、监察、审计站、农办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监督社区、经联社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入帐情况;每季度定期检查各社区、经联社的账务,检查时间应于次季度20日前完成;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
第十一条社区、经联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15日为财务公开日。年终要进行全年财务检查和清理,并张榜公布全年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明确责任。社区、经联社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从严查处虚报侵占集体资产,报销单据上的证明人与相关责任人负同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始单据会计员应拒绝入帐并退回,要求社区、经联社按有关规定改正,退回单据社区、经联社应三天内改正后并报送相关会计员入帐,对不按期改正并报帐的,后果由社区、经联社主要负责人、报帐员、出纳员负责。
对不按期改正并报帐的,首先提出口头警告,继续不按期改正并报帐的,处以书面批评,对拒不按期改正并报帐的,通报批评该社区、经联社以及社区书记(经联社支部书记)、主任(经联社主任),情节严重的将要求社区、经联社撤换报帐员、出纳员,并报区相关部门联合镇纪检部门对该社区、经联社进行查账。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