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我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社会空气,创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吸食、注射毒品。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四、严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将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具有上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认清形势,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家属、亲友和知情者应当规劝其弃恶从善,投案自首,走从宽之路。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举报电话:3411281
玉湖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