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具体操作如下:
(1)申请人携带《服务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简称《再生育申请表》)。
此外,第一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镇级计生办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审核并加具意见(男方是外镇户籍的要到当地镇级计生办加具意见并盖章)。
(3)村(居)委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审批。
(4)计生办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委。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委收到发证机构(计生办)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委将持证人《服务证》等上述资料以及村(居)委出具的“取环证明”送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并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计生办应会同村(居)委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30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计生办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6)申请人怀孕后,再将《服务证》、预产期证明、优生检查证明送到村(居)委,并与村(居)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村(居)委或申请人再将上述资料送计生办,待计生办在《服务证》加具意见后再送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