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社会散居孤儿的对象
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的儿童或父母双亡、年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在校生。
(2)办理社会散居孤儿的申请的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即孤儿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向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镇社事办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